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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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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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