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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处罚是不同的,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处罚比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重要。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主犯和从犯,还有从犯。当从犯受到胁迫时,他们参与犯罪的实施,处罚比从犯轻。因此,共同犯罪中的处罚应根据功能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判断,这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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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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