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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利益。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讲,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也没有命令人和被命令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这意味着无论是所有制性质,还是单位规模和经济实力,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谓平等,是指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致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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