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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根据病因,一般疾病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职业病除外。精神上的疾病如果有遗传病史,或是自身体质突发,只能自己承担。用药导致的其他副作用,如果用药单位未告知的,可以告治疗单位。这部分导致的其他疾病由医院承担。
1、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 2、《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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