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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居民和农民居住的人,由户主领导,或者本人持有户主户籍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请暂住证。暂时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
目前各城市已经不再实行暂住证办理,各城市开始实行居住证办理。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证件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劳务合同、租赁合同、学生证和其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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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办健康证可以到最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工作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合格,即可取得健康证明。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外地从业人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希望能帮到您
不需要:办理居住证(已经替换暂住证)需要的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执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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