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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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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如下: 第一步,合同谈判发起。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使用人应在注册身份信息后,应以加密方式进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电子合同订立一方发起谈判时,应提示查询对方身份状况。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后,电子缔约系统应当自动实时地记录双方的交流文字,并为缔约双方提供视频、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缔约双方的任何交流的记录档案,非经一方请求,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步,合同谈判。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谈判中断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能够进行灾难备份。当事人应能够通过电子合同缔约系统查询谈判过程(包括内容的讨论过程和修改过程)的记录数据。第三步,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 第四步,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五步,电子合同的辅助认证。鼓励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详细说明,供当事人选择。 第六步,电子合同备份。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订约人可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存储服务商可应电子合同订立人的请求,对其合同谈判过程提供存储服务。储存后的电子合同能够应缔约人的请求进行在线查看和下载。
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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