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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旅游行程中的...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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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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