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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第38条)第38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指导)2、选举和更换非员工代表负责的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损失方案7、审议批准监事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8、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1、修改公司职务方案。对于定金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书上签字盖章。(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第100条)(1)第100条本法第38条第1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决策事项(第122条):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销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30%的,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两者各行其职,是不能代行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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