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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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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医生的过错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注意和预见义务。注意和预见义务是指医生在从事执业诊疗活动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后果,避免损害结果。医疗注意和预见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律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风险最小化和不良后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法定注意义务和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错误的。第二、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从事医疗过程中的另一项法定义务,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项重要标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程,可认定存在过错。但是,仅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为免责的直接依据,还要看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了基本的诊疗原则。第三,违反基本医疗法规和诊疗原则。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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