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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法条规定: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查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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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自我权利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咨询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备案,供股东参考;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布其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并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和查阅、复制权的方式保护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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