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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离婚的,应当从分居现象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夫妻分居能否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离婚的,应当从分居现象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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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能否准予离婚?根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离婚的,应当从分居现象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原因导致夫妻分居,对夫妻分居现象和分居年限,不可以任意去理解,分居应由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定的分居要求,方可提起,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和依法处理。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夫妻双方分居五年,无和好可能被法院判离。 原、被告于198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现年28岁。原告由于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4年到外地打工生活,开始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因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在这期间原告曾提出离婚,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夫妻分居准予离婚,分居时间多长不是可以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者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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