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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拘留时,是可以戴手铐的。...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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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拘留的戴手铐,是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行政拘留带手铐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手铐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嫌疑人没有下列情况,就不会使用手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器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下列任务。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跑、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器:(一)抓获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拘留、押解、审讯、拘留、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器的其他情形。根据前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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