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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司法解释

2021-12-01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了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十发以上走私军用子弹不满五十发; (二)走私不满五支以上非军用枪支或者不满五百发非军用子弹; (3)走私武器和弹药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有走私武器和弹药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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