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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凭证据,起诉对方支付孩子生下的抚养费或者流产的营养费、医疗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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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是双方需要培养和经营的,如果男方已变心或者有其他理由不愿意和你再一起了,勉强来的感觉不可靠,对你来说是第二次伤害,像你所说的你为他打胎,如果有对你的身体造成一定影响,相关的经济损失可以找男方索赔.如果是你所说男方承诺过你,除了上述法律外,男方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房产等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回答满意,请给予支持或者回复,!
连你女朋友怀孕几个月,你都不知道?听说预产期是下个月,你还配做丈夫和父亲嘛?还想要回孩子,你配吗?你为她和她腹中的宝宝付出过什么?你有带她去医院做一次胎检过还是你养她一天过,你有吗交往一年多了。你拿50块钱给她用过没有,出去玩什么你那一次掏钱过。在这别的也不多说了。你是怎样做人的。就问问你自己的良心吧.我想她,要是以你对待她的方式去对待你的话,恐怕你会恨死她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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