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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于犯罪分子所判处的拘役刑罚期限已到,有关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强制执行措...
1、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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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担保人形式等待审查的,执行机关发现担保人失去担保条件时,必须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命令等待审查的人重新提交保证人,支付保证金,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通知执行机关。2、等待审查期限临近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审查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4、被保释候审人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保释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必须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决定机构。5、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被保释的审查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但是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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