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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
合同的补充协议优于主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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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2、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下: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1、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60日。 2、主合同约定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180日。 3、上述约定的期限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日,而补充协议将此约定为工作日。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开发商为逃避主合同(受政府机构监管)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然而购房人(业主)在签订主合同的同一时间,在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上面签了字,请问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业主有法律依据维权吗?4、与开发商售后经理初步交涉,售后经理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程序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不出据产权证登记受理单)为由,直接撕毁了前述第2条的约定,请问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会支持开发商的这一说法吗?5、关于实际交房日。合同约定分为60日之内与超过60日两个违约阶段,为逃避违约超过60日面临业主退房的责任,开发商提前发出接房通知,强行要求业主于第一阶段(60日内)违约结束日为交房日,违约赔款计算日期也是在该日。由于开发商强行要求接房日时的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件,除1户业主当日接房外,其余业主都选择了拒绝接房,待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才接房。
1、没有主合同的补充合同通常无效,但是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合同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合同有效;补充合同不能独立履行的,补充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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