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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国家没有对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做...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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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文件依据:劳社厅函〔2000〕143号
国家没有对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日工作的应按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费;法宝节假日工作的按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的 2、如果按照有毒有害工种退休,只要满8年;如果按井下或高温工种退休,要满9年才能提前退休如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3、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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