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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原租赁的,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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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
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原租赁的,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三)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六)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期间免予,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七)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八)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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