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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审程序期限计算。一般在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庭开庭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后,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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