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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判断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国...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休,即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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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应该注意,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不作为犯,即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18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的,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共有五种罪名;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种罪名。第一类五种罪名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即被害人亲自告诉,该权利属于私权。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那么这就是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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