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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上岗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不...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将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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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人单数组成,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在接管项目前必须持以下证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获批准后方可从事与物业服务资质相符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一)副本原件;(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三)企业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五)接管本地项目的人员配置清册及相关上岗证件;(六)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和诚信评议函;(七)其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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