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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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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先去劳动执法大队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招收录用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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