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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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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这个要看提供信息的量和资金损失两个方面来判断的; 2、如果太多较好、如实交代案情、条件特殊(贫困、残疾、单亲等)、积极配合揭发他人等均可减轻判刑; 3、信息量10条以下,金额5万以内属于较小案件,可以从轻处罚(一般6个月到3年); 4、信息量10条以上(含10条)50条信息以下,金额5万以上(含5万)50万以下属于较大案件,应当从重处罚(一般3年到8年); 5、信息量50条以上(含50条),金额50万以上属于重大案件,必须从重处罚(一般是8年到15年); 6、信息量500以上,金额500万以上属于特大案件,上报最高法院,特别处理(一般15年以上,甚至是无期); 7、上述情况是在没有缴纳罚金、走关系的情况下,金融犯罪一般会判的比较重。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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