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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1.意义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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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如下: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先履行抗辩,要求是必须要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3,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三种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1、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2、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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