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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行政复议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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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同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便剩下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是谁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亦即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问题。理解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必须对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民事组织,具有自己的行为能力,但由于它是观念上的人,不能从事实际的行为,其行为能力要通过它的代表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来体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使企业对外交易得以实现。一般而言,合伙企业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有同等的权利,并可以分别对外代表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的代表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但从效率的角度看,不论合伙的规模有多大,所有合伙人都参加企业经营的做法都可能是不经济的、低效的。为此,合伙企业法在明确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选择性规范,即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五条二款)。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与此同时,法律对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有关权利也作了一定限制,即有关处分企业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经营管理人员等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来决定。因此,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是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代表人,他们对外行使合伙企业的代表权,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关系。
1、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您的问题行政复议如何代理,其通常委托律师做代理人,书写委托书即可,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复议的人。律师、申请复议的公民的近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内部的工作人员,均可担任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复议,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交由其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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