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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①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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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①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②首次申请需要这些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由于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故此在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会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若是期限届满之后,使用宅基地的人不到相关部门缴纳土地的出让金,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就会被依法收回了。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最后验收发证。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①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②首次申请需要这些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由于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故此在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会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若是期限届满之后,使用宅基地的人不到相关部门缴纳土地的出让金,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就会被依法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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