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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一般的借款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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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写清楚具体款项就好了,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据提到某年某月某日),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没有单独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的,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保证人一栏,或者增加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一栏。最后还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各执一份。
借款主要是因而产生,是向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欠款则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XX(跟你借钱的人)于2009年X月X日在某某地点(比方说谁的家中之类)向YY(就是你本人)借款人民币XX元。双方约定利率(多少按实写,不用付息就写不付息),借期X年(时间按事实写,比方说借三个月就写借期三月),XX(跟你借钱的人)须于2009年X月X日之前归还本息共计XX元。ZZ为此借款担保(如果有担保人就加这一条,没有就不用写),如若到期XX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则ZZ有义务在15日之内,将此笔借款金额本息全额支付给YY。特立此据。(双方签名、指印,如果有第三者/担保人在场,也让他签名按指印)200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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