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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一些业务员只管拉业务,误导投保人,甚至作出相反的解释,在案件审理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关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败诉案例,网上多的是,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学习学习,我就不列举了,起码大家可以吃个定心丸:别以为保险公司签了“霸王条款”它就无所不能了,消费者也有正当利益需要维护啊。
本案的核心在于告知的履行没有?要不要履行?证据在哪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因此,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种合同前义务。我国《保险法》对于普通保险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要求保险人采取询问回答的方式来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将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投保人就投保单上未列明或保险人未作询问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通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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