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64人已浏览
2,441人已浏览
462人已浏览
1,5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