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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的关系是什么

2022-09-01
1、首先,对第271条规定的进行文理解释,就不能排除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主体。具体而言,第271条第1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2、其次,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因此,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关系。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不必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限定为非国有单位。3、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运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从事实上看,数个法条可以因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形成竞合。1、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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