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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情形有: 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公序良俗、法律...
双方当时未作约定,现在可以就退股事宜进行协商,是整体转让,还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投资(股份)?一般按以下情形: 是整体转让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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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是由公司负责办理的,不是转让方办理,也不是受让方办理。而且,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具有创设股东身份的效力,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只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一方不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该方是有过错的,如果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已经十年了,也超过诉讼时效了,难以再主张赔偿。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协议中是可以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但约定管辖权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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