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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的,所以债权人债务人也是相互的。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买乙的货物,此时站在交货的角度看,乙是债务人,甲的债权人;站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 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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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就是两点, 1.谁履行了合同; 2.谁遭受损害。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就是债务人,因对方不履行而受到损害的就是债权人。 比如买家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卖家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遭受损害,那么买家是债权人,卖家是债务人; 又如卖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卖家遭受损害,那么卖家是债权人,买家是债务人。 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划分,为此,有一些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比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要看合同中关于价金支付的条款及其履行请款,比如,如果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那么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完成后其就拥有一个请求对方履行一定行为的请求权。所以,债权债务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请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价款支付是怎样约定的?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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