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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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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半月。 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半月(包括检察院批准后的延长期限)。但,一个半月后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再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还可以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有一个月的补充期限,再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不能再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了,因为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次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开庭并作出判决。开庭的安排是在接到起诉的十日之后和两个半月的期限之前的任何时间。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期限和管辖变更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另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应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取保候审应由取保候审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向检察院长申请决定。取保候审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取保候审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必要时起诉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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