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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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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财产保全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出现需要解除的条件是可以解除的,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为您解答疑惑。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起诉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导致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紧急情况下,另一方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出售财产,在作出判决前按照职权对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也可以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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