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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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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免责条件。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此外,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也可在特定情况下免责。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充分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环境污染案件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但原告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除了证明污染者、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外,原告只需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不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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