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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不能委托。 《公证法》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再者,遗嘱公证,存款也不须就存款的数额、账号做出说明,只要意思明确,能确定遗产范围即可。不过现在有的公证机关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连他们直接适用的公证法都没有吃透,凡事涉及到不动产的,一律都要到不动产所在地。
公民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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