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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夫妻俩可以公证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也可以公证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 1、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条件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
如有证据证明购房资金婚前单独所有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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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得根据房子的购买时间和购买的形式决定。如果房子是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出钱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还是女方名字或者是男女双方的名字,这套房子的房产权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是这套房产是需要双方共同分割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男方付的首付,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则这套房产是属于男方的,属于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其中结婚后男女双方一起还贷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在这套房产的分割上只有还贷部分才会进行财产分割。如果该套房产属于婚前夫妻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在结婚后购买房产的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则这套房产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套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套房产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购买的,在结婚后买房的一方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该套房产属于房产证名字的一方,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套房产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子的分割处理,向来都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毕竟现在房子的价格飙升,既然要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肯定就想在物质方面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就很容易出现离婚夫妻因为争夺房产而闹上法院的情况。当然,实际房子在离婚的时候要怎么来处理,首先还是要对房子定性,也就是确定究竟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还是一方所有的。这里就要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为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了房产,通常情况下此时的房产是按照夫妻共有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在继承或者受赠房子的时候,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很明确的说明,只是由夫妻中一方继承或者只赠与给夫妻中的某个人,那这样的情况下,该房产就应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也无法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处理,自然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在实际分割房产的时候,鉴于情况多种多样,可能是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也有可能是双方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还有可能是一方在婚前给首付购买但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而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于是,针对不同房产的情况,自然离婚处理的时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时候虽然认定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在结婚之后,房子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由于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往往这部分增值,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其实是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看情况。 1、在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且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4、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能卖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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