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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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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制订避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是: 1、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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