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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获得车辆贬值费: 1、新出厂车辆,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购买使用寿命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80%以上的车辆; ...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对其作出规定。但是从减少诉讼纠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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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在减少诉讼纠纷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贬值损失基本上会发生在每辆车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严重与否,都要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这将导致大量不会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这无疑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如果一方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支持交通事故。
由于《道交法》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车辆贬值费在赔偿主体、费用计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赔偿主体有待明确。虽然现在大部份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功能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险种,车损险也未覆盖该项内容。因此,车辆贬值费应由谁来买单,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在费用计算上有待进一步明确。车辆贬值费和维修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车辆贬值费有更大的弹性,在不同的汽车交易市场,车辆贬值费的评估数据都会不同,是以受案法院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还是以受损汽车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三是启动车辆贬值费索赔的条件有待明确。是否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均能索赔车辆贬值费,经过小小的刮擦,是否也可索赔车辆贬值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车辆受损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索赔车辆贬值费,但到底到何程度方可索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四是在恶意诉讼和权利的正当行使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明确。当车辆贬值费一旦经法律明确列入赔偿范围后,一部份车主为索赔车辆贬值费,可能引发诉权的滥用。
你可以先要求对方赔付交通费、;然后可以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费”,具体数额,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协议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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