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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环境污染罪

2021-11-30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二)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砷、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4)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六)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八)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100万元以上;(九)违法所得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十)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十一)导致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超过十二小时;(十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十四)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和转移的;(十五)30人以上中毒;(十六)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一般功能障碍;(十七)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功能障碍;(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十七)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功能障碍;(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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