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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可以申报: (1)到期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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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2、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3、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一个人申报所有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申报债权。5、其他情况。
一、破产债权如何申报 (一)债权申报 可以申报的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二)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四)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四)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六)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员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待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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