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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是不需要开血缘关系证明的,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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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只是提示近亲不宜结婚,所以不用开具证明。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由民法典定义的,一般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或者由公证处公证。2、公安部门按规定不再开具户口本相关信息之外的户籍证明。按人员信息追溯亲属关系,如果不是同一户口本一般也是查不到的。所以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通过走访调查等手段,最后得出结论并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流程如下: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单身证明及无血缘关系声明书携带的资料 1.户政事务所申请的户籍謄本 2.台湾身份证正本 3.印章 4.大陆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字号,户口所在地地址,出生地 户籍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申请个人户籍謄本 1.与父母同户籍:全户户籍謄本 2.未与父母同户籍:个人外另申请父母全户户籍謄本无份,若父母不同户籍要分开申请 3.父或母过世:个人外另申请父或母除户全户户籍謄本 离婚者加附离婚协议书5份或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 丧偶者加附死亡证明书 以上,详情请与法院公证处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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