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再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具体数额因伤残等级不同、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如工资、被抚养人)、各地情况不同(如经济发展不一、平均工资水平等)而不同。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 (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运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上规定的,应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规定。 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 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一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定员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一个人,就必须减少一个人的粮食,减少一个人的工资,严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些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关于加强领导 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级党委,都应该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食、财政、银行、铁道、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终地切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作好各种安排,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总之,减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草率。 中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8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981人已浏览
4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