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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2021-10-22
拒执罪行为起始日应以执行通知发出为标志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规定将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瞒、转移、销售、破损依法检查,检查或命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判决、判决不能执行作为拒绝执行的情况之一。仅从该规定来看,确实有发出执行通知后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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