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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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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做好实习人员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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