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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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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1-4天。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诉: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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