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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
若是轻伤或以上,对方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们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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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导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面是我之前引用的一个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现对本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丁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到庭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被告人丁丁的当庭供述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丁丁故意杀害其妻子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丁丁因家庭婚姻纠纷未处理得当,夫妻之间感情淡漠,其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产生杀人念头。在被害人拒绝同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被害人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野蛮摧残。因此,应当严惩。 三、被告人丁丁在犯罪后,曾喝农药自杀,在经过洗胃抢救后,被告人请求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在报警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注意。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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