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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更改子女姓氏的,必须由父母先达成协议一致,并由其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然后,携带申请报告、小孩的户口本、有身份证的要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名字。
1、再婚后想给孩子改姓的可以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更改孩子姓名。孩子姓名的变更,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未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对方可以要求改回来。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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