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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验收。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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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六)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十一)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上道路行驶:(一)低速载货汽车;(二)三轮汽车;(三)摩托车;(四)拖拉机;(五)轮式专用机械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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