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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应按照下列方式写合同: 1、书面写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写明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写明合伙人的姓名或...
合伙做生意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相关合伙事宜,应该订立合伙合同。如果在合伙过程中,双方产生歧义。纠纷的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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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是需要写合同的,可以作为合伙关系的书面依据。但是,没有合同,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存在。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伙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合伙人的身份信息; 3、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配方式; 5、争议解决条款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对于不具有民事主体地方的合伙而言,如临时性、暂时性、一时性的民事合伙,认定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并不是实质要件,仅具有程序法上的证明作用。 在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基本条件,又有口头合伙合同,即可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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